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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受处罚10000元

来源:    综合作者:     2023-01-31 10:37:13    浏览量:

       2023年春雷行动期间,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粉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并于2023年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10000元的处罚。

  据悉,当事人于2007年05月24日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1年8月24日(上一个有效周期到期后换取新证的时间)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在嘉陵区嘉西路从事小吃经营。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其店旁的某粮油店购买面粉和菜油,每次购进一袋面粉(10Kg)和一桶菜油(25Kg),未索取票据,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又从南充市顺庆区第二人民市场某干杂店购进“君发酥脆剂”(400g)一袋,未索取票据,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上述原材料的购入时间因当事人未索取票据而无法确定。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早晨将约3.5Kg面粉和“君发酥脆剂”加水混合醒发后(酥脆剂因未称重无法确定具体重量,据当事人称当日酥脆剂使用量高于之前的使用量),炸制了4Kg油干放在店内标价销售,售价0.5元/个(1Kg约48个,24元/Kg)。

  2022年7月2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西路这家粉馆经营的油干(基数4Kg、无包装)进行抽样检测;当事人按销售价收取送样商品(抽样数量0.6Kg、备样数量0.2Kg)19.2元,其余油干在抽检当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96元。

  2022年9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No:F2022A14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不提出复检要求。在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君发酥脆剂”,并表示以后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含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食品添加剂。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油干出现不适反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处罚款10000元。(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 姚明明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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