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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部县东坝市场监管所结合“春雷行动2023”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公示栏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5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4日)已过期,且当事人现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截止检查之日,该酒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5天,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但是,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时间短且系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 “《清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147项“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及时改正;4.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5.危害后果轻微。”之规定,经研究,南部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该所将继续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喻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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