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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查获一起捆绑销售药品案

来源:    综合作者:     2023-03-30 09:49:09    浏览量:

       日前,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他在位于嘉陵区某药房购买连花清瘟胶囊时,被告知需55元一盒且还需同时购买小柴胡颗粒、板蓝根颗粒、鲜竹沥糖浆和布洛芬缓释胶囊,其对此有异议,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处理该药店捆绑销售及加价销售的问题。

  接到举报后,该局结合“春雷行动2023”立即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刘某,店内是否还有连花清瘟胶囊(生产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刘某称无连花清瘟胶囊销售,执法人员在平时摆放连花清瘟胶囊销售的区域也未发现上述药品。随后,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在该店阴凉库内一纸箱中发现已经开箱的连花清瘟胶囊219盒,在旁边的一个纸箱内发现2袋已经包装好的药物,打开包装袋发现每个包装好的袋子里面均有“宝瑞坦 板蓝根颗粒 无蔗糖”1盒、“连花清瘟胶囊”1盒、“盖芬 布洛芬缓释胶囊”1盒、“小柴胡颗粒”1袋和“通园 鲜竹沥”2瓶。

       据悉,当事人于2020年04月0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0年04月28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始在嘉陵区从事药品经营。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分两次从四川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一共购进连花清瘟胶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盒、板蓝根颗粒(无蔗糖)(广西宝瑞坦制药有限公司)400袋、小柴胡颗粒(直立袋)(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300包、鲜竹沥(塑瓶)(四川省通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800瓶和布洛芬缓释胶囊(海南妙音春制药有限公司)200盒。随后按照连花清瘟胶囊1盒、板蓝根颗粒1袋、小柴胡颗粒1袋、布洛芬缓释胶囊1盒和鲜竹沥2瓶进行打包,共包装了80份药品套装。其中60份于2022年12月15日交易给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每份120元,共计7200元,双方于2022年12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剩下的20份当事人放在店内以每份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55元/盒,进货价50元/盒;板蓝根颗粒销售价15元/袋,进货价11元/袋;小柴胡颗粒销售价20元/包,进货价15元/包;鲜竹沥销售价5元/瓶,进货价3.5元/瓶;布洛芬缓释胶囊销售价20元/盒,进货价15元/盒)。当事人为了提升业绩,对连花清瘟胶囊和布洛芬缓释胶囊不单独售卖,若消费者要购买上述两种药品,就只能按照当事人要求购买上述包装好的药品套装。截至该局执法人员查获当日,上述打包销售的药品套装共销售给顾客18份,剩余2份,其中5份药品套装是在顾客购买布洛芬缓释胶囊时搭售其他药品销售,13份药品套装是在顾客购买连花清瘟胶囊时搭售其它药品销售。上述药品获销售收入2160元,获违法所得1345元。

       当事人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药品,对不接受其条件的消费者不予售药。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第一目“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45元,处罚款6500元。(姚明明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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