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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根据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春雷行动2023”的工作安排,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陵区的一家孕婴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型号为BC2204012,名为霸王龙托比吸管水杯一个,不能提供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标识、生产许可证及发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限期于2023年3月20日前,提供以上产品的相关资料。截至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未能按要求整改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据悉,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嘉陵区成立了南充市嘉陵区一孕婴童店从事母婴用品经营。2023年3月4日,当事人由总店仓配送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保质期为5年,型号为BC2204012,生产商为广州市新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为霸王龙托比吸管水杯15个,进价85元/个,以售价109元/个,售出1个,获利润24元,有生产商相关资质、产品质检报告、配送单,没有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发票。截至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接触类相关产品“霸王龙托比吸管水杯”提供了生产商相关资质、产品质检报告及配送单,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发票。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毕,未按要求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款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之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姚明明 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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