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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母婴店的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在复查中,发现该经营户未按规定进行整改,仍然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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